徐跃峰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诈骗案
来源:徐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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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XX3) 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于2XX2年xx月xx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2000元,2XX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xxxx年xxx月xxx日被取保候审xxx年xx月xx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同年xx月x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跃峰,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人民检察院以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xxx年xxx月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xx月xxx日,被告人孙某在其父亲 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一名男子冒充 ,用其私自拿出的 的身份证以及登记在  名下的位于XX市XX房产证和土地证,将该房产抵押给马某、周某,与马某、周某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XX市xxx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被告人孙某通过上述手段从被害人马某、周某处骗得人民币xxxxx元,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日常开销。

xxx年xxx月xxx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退交赃款人民币4XXXX元(现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借款合同、XX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书、具结书、公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房产证、转账凭条、定购车辆协议书、销售车辆交付清单、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辩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曾受处罚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能自愿退赔部分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XXX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2天,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退交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剩余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xxx年xxx月xxx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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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跃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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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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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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