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峰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强奸罪
来源:徐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2264

XXXXXX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xxxx刑初xxxxx号

公诉机关XXX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xxxxxx,案发前居住XXXXXXX清水街道永镇小区,20xx年2月x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xxxxxx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xxxx年xx月xxx日刑满释放。2xxx年x月xx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xx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x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xx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跃峰,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XX人民检察院以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 犯强奸罪,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xxxx年xx月x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 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x年xx月xxx日晚xx时许,被告人张X 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市xxxx时,拦住被害人程某的电动车并强行拖拽、抱起被害人程某至路边绿化带深处的枯草堆上,不顾被害人程某的反抗和求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张X 在本区的xxxxxxxx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X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 违背被害人程某的意愿,采取强制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 曾于xxx年xx月xxx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X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以及关于累犯、坦白的定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饮酒后、丧失部分理智的情况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后一直表现出深深的悔意及出狱后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被告人从小失去父亲,缺少严格的家教,现有两个xx岁、xxx岁未成年孩子、生病的母亲,急需被告人的抚养、赡养。请求法庭量刑时考虑以上事实,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xxx年xxx月xxx日晚xxx时许,被告人张X 酒后驾驶摩托车沿着xxxx某向西行驶,行驶至xxxxxx附近时,看见被害人程某 骑着电动车沿着xxxxxx,被告人张X 遂调转车头并一路跟随被害人程某,当车辆行驶至xxxxxxxx段时,被告人张X 用摩托车拦住被害人程某的电动车并强行将被害人程某往路边绿化带深处拖拽,被害人程某哭着挣扎反抗,并蹲在绿化带的地上阻止被告人张X 的拖拽。被告人张X 强行抱起被害人程某至绿化带深处的枯草堆上,不顾被害人程某的反抗和求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xxxx年xx月xxx日,被告人张X 在本区的xxxxxxxx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X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并给与了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 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xxxxxxxx人民法院xxxxxx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x公物证(法物)字(xxx)xxx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张X 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 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因此建议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 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张X 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年xxx月xxx日起至xxxx年xxx月xx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 员  王 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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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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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跃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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