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感情破裂
婚内购买的小产权房
应该怎么分?
近日
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2002年谢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11年起谢某带着两个小孩在赣州生活、工作,李某则在外务工。2017年谢某在赣州购买小产权房一套,并支付130000元。约2016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近日
谢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只对小产权房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有产生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还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争议的小产权房,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故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予处理。
关于房屋由谁使用的问题,谢某从2011年起就在赣州工作生活,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且房屋购买由其经办,本案诉讼之前亦实际由其使用,而李某婚后在外务工,相较而言,对于谢某更具实质性的居住需求,由谢某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谢某支付李某相应补偿。
由于谢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30000元支付房款,故谢某应支付李某补偿65000元。
离婚时若涉及小产权房权利分割
以请求分割使用权为宜
通过对使用权的分割
才能保障小产权房中
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