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峰律师亲办案例
女子索要恋爱期间转账钱款,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徐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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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的李某和张某恋爱期间,曾给张某转账3万元。后李某要回2000元。两人分手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剩余的2.8万元钱,却遭到拒绝——


近日,家住运河区的李某终于拿到了前男友还的2.8万元。

原来,在和前男友张某恋爱期间,李某曾4次给在外地工作的张某转钱。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李某让张某还钱,张某却以这些钱是恋爱期间双方的共同花销和李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为由,拒绝还钱。为此,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最终,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2.8万元及利息。


2016年10月,家住运河区的李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在天津工作的张某。两人加为好友后,聊得很投机。后来,两人相约见了两次面,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某和张某的关系一直很融洽。

2017年3月,张某提出,两人谈恋爱需要花钱。李某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张某转款。第一次,李某给张某转了1.5万元。一周后,李某又一次给张某转款5000元。接下来,李某又连续两次给张某转款。就这样,李某一共给张某转账3万元。后来,张某还给李某2000元。

2017年5月,张某瞒着李某交了新的女朋友。李某得知后,立即向张某提出分手。她要求张某还自己给他的2.8万元,遭到了张某的拒绝。

2018年4月,李某无奈将张某起诉到运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2.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3张银行自动柜员机的纸质转账凭条等证据。


李某认为,在恋爱期间,她曾几次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万元。后来,经过索要,张某只还给她2000元。现在,她和张某分手了,张某理应将剩下的2.8万元还给她。

张某认为,他和李某谈恋爱的时候,李某的确给了他3万元。这部分钱用于他和李某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他也曾给了李某2000元。张某表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发生钱款往来属于正常现象,李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我没有给李某写借条或者欠条。李某提供的转账凭条也不能证明这些钱转给我了。”张某坚持认为,他和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运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李某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3万元。后经李某催要,张某还给李某2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张某支付了借贷本金,张某理应履行偿还义务。庭审中,法庭对张某是否收到3万元进行询问时,张某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视为对李某主张的认可。法院对李某向张某转款3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某曾还给李某2000元,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张某认为,李某给他的钱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李某的转款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李某没有相关欠条或者借条。由于张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法院因此认定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2.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律师说法,张某应当将钱返还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跃峰:本案中,张某应当将钱返还给李某。

本案中,张某认为李某在给他转账时,两人正处于恋爱期间。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他转的钱,用于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张某认为,这部分钱是李某赠与给他的,但他并没有提供两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李某没有提供借条、欠条、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实她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李某实际将钱给了张某,借款合同就成立了。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为借贷关系,判决张某将钱返还李某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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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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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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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跃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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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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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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